出手了!家里有电动自行车的小伙伴注意了!

《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工作有了新进展!日前,省公安厅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对《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


据了解,为加强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广东省公安厅于2020年9月16日发布了《条例(征求意见稿)》。此次立法听证会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分别为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邮政、快递、外卖行业使用电动车自行车的管理和保障,如何从法律层面压实特定行业主体的电动自行车管理责任;相关法律责任设定的必要性及合法性分析;对征求意见稿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重点来了

01

 登记后方可上路,禁止8类行为


《征求意见稿》要求,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禁止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实施违反交通信号通行、饮酒后驾驶等8类行为。

02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满十六周岁


《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疾病。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儿童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03

 电动自行车需在指定区域充电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有条件的已建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


电动自行车应当在指定的充电区域使用指定设施充电,并禁止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等行为。

04

 禁止在住宅内充电


《征求意见稿》指出,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在住宅内或者建筑物内的公共走道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

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

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

违反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反映。

05

 交通违法较多不得安排配送业务


驾驶人在一定期限内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较多的,不得安排配送业务;根据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配送时间、路线等标准和要求,避免引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实施驾驶人惩戒机制,引导驾驶人依法、安全、文明驾驶,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等。

06

 违法行为或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实施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曝光:醉酒或吸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拒绝、妨碍交通警察执法的;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的;其他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报其所属单位。涉及特定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较多、隐患突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曝光。企业和个人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记录。


对《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实施前在用的电动两轮车辆怎么办?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可以设置最长不超过三年的过渡期,具体期限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过渡期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临时标识,过渡期结束后,电动两轮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家里有电动自行车的你

有什么看法?


来源:南方日报、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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